诸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

诸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工作评议办法

(2017年4月26日诸城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工作评议,增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实效,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评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对本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进行审议和评价的监督活动。所称行政机关,包括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垂直管理单位。

         第三条 工作评议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工作评议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主任会议负责实施。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及有关委室承担具体组织工作。

         第五条 工作评议的主体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邀请部分市级以上人大代表参加。

         第六条 工作评议的内容:

         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2、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自觉接受监督情况;

         3、履行工作职责,完成本部门单位工作目标情况;

         4、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案件情况;

         5、解决人民群众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情况;

         6、加强作风建设、提升工作效能、优化发展软环境情况;

         7、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全部评议对象进行集中评议,也可以分期分批进行评议;可以对评议对象的工作进行全面评议,也可以就某方面的工作进行专项评议。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市委工作重点,确定工作评议内容和评议对象。评议的议题应列入年度人大工作计划。主任会议根据计划安排成立评议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评议方案,印发全体市人大代表和被评议部门单位。

         第九条 被评议部门单位要如实总结工作,撰写工作报告。报告应坚持一分为二的观点,既要总结成绩,又要找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打算。报告的篇幅控制在四千字以内。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组成调查组,采取听取汇报、座谈走访、发放问卷、察看现场等方式,广泛了解被评议部门单位情况。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委负责以代表小组为单位,向市人大代表发放征求意见表,征求代表对被评议部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各代表小组要组织代表通过视察、调查、座谈、走访等形式,广泛了解被评议部门单位工作情况。在此基础上,由代表个人独立公正地填写征求意见表。

         第十三条 调查组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起草调查报告,并将代表意见汇总情况附到调查报告中。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后,供参加评议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参考。

         第十四条 工作评议一般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召开专门评议大会进行评议。参加工作评议人员包括: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人大代表。被评议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口头或书面报告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并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 工作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打分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平均得分80分以上为满意;60分至80分为基本满意;60分以下为不满意。测评结果当场公布,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评议会议结束后,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及有关委室根据会议评议情况和调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形成书面评议意见反馈被评议部门单位。工作评议结果向市委报告,向“一府两院”通报。涉及垂直管理部门的,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建议市委作为年终考核、评先树优和干部使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被评议部门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评议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强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于一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两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工作评议结果为不满意的部门单位,整改后向下次常委会会议报告整改情况,再次进行评议。两次评议结果都为不满意的,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或撤职案等刚性监督手段。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法律有新规定、上级有新要求的以新规定、新要求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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