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专题调研、集中视察、执法检查和工作评议的意见

 

诸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规范专题调研、集中视察、执法检查和

工作评议的意见

(2017年2月13日诸城市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增强监督工作实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专题调研、集中视察、执法检查和工作评议的规范意见。

           第一条 常委会根据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专题调研、集中视察、执法检查和工作评议的年度计划。计划实施过程中,主任会议可根据市委重要决策和工作需要作必要的调整。

 

专题调研

 

          第二条 专题调研一般由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实施。调研组成员从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可以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及有关人员参加。

          第三条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制定调研方案,报分管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调研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察看、个别访谈、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切实掌握第一手资料。

          第五条 “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调研工作。

          第六条 调研报告应侧重于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由分管领导审查把关。

          第七条 调研报告经主任会议议定后,根据需要印发常委会会议,报告市委、送交“一府两院”。

 

集中视察

 

        第八条 集中视察一般由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实施。有关工作机构围绕视察内容先行调研,提出视察方案,报分管领导审定实施。常委会分管领导牵头召开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市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一府两院”根据视察方案和协调会要求,做好起草汇报材料、制定视察路线、安排视察现场等有关准备工作。汇报材料提前印发视察人员。

        第九条 参加视察的人员以本级人大代表为主,可邀请驻我市的全国、省、潍坊市人大代表参加。

        第十条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市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和被视察单位主要负责人陪同视察,回答问题,听取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视察报告要客观实际地反映基本情况,指出存在问题,提出建议意见,由分管领导审查把关。

        第十二条 视察报告经主任会议议定后,根据需要印发常委会会议,报告市委、送交“一府两院”。

 

执法检查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一般由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实施。有关工作机构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先行调研,提出执法检查方案,报分管领导审定后实施。由常委会分管领导牵头召开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市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一府两院”根据执法检查方案和协调会要求,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组组成人员,从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 有关工作机构在执法检查前为检查组成员提供学习资料,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组召开专门会议,听取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汇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市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应参加会议。

        第十七条 执法检查采取座谈讨论、明查暗访、抽样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

        第十八条 执法检查报告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也可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由分管领导把关。

        第十九条 执法检查报告经主任会议议定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委会组成人员可就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重要问题提出质询。

        第二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办理。“一府两院”应在一个月内向主任会议汇报办理情况,并书面报告常委会会议。常委会会议根据《诸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实行票决的办法》,对办理情况进行票决。

 

工作评议

 

        第二十一条 工作评议在常委会领导下由主任会议负责实施。常委会工作机构作为评议工作机构,制定工作评议方案,经主任会议议定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工作评议的主体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邀请部分上级或下级人大代表参加。

        第二十三条 工作评议的内容:

        (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国家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四)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

        (五)办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情况;

        (六)解决人民群众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难点问题的情况;

        (七)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应当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全部评议对象进行集中评议,也可以分期分批进行评议;可以对评议对象的工作进行全面评议,也可以就某些方面的工作进行专项评议。

        第二十五条 评议会议结束后,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在七日内将评议意见进行整理,书面送达评议对象,并将评议结果及建议意见上报市委,送市政府和相关单位上级机关。

       评议不满意票达到50%,可向市委组织部门及垂直管理单位上级提出对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免职建议,并可依法启动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

        第二十六条 被评议单位根据评议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并于一个月内报送整改方案,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同意后进行整改,三个月内向常委会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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