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对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实行
票决的办法
(2017年2月13日诸城市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监督职能,进一步增强常委会的监督实效,依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票决议题的确定和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形成
第二条 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围绕市委重要决策、政府着力推进、人民群众普遍关心、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依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确定对“一府两院”落实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情况进行票决。
第三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可以对票决的计划进行调整。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应认真准备。专门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要围绕审议议题搞好调查,形成调查报告。
第五条 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报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修改后的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签署,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
第六条 常委会办公室应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将工作报告和调查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七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一府两院”提交的专项工作报告和调查报告,提出决议、决定草案,提请主任会议初审,再提交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八条 常委会对专项工作审议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审议情况,汇总出审议意见,报请专门委员会主任审核,由常委会主任签发。
第九条 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形成的审议意见,应在常委会会议闭会一周内,以常委会正式文件印发“一府两院”和有关部门。
第十条 “一府两院”收到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后,应认真研究工作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并在常委会规定的时限内报告落实情况。
第三章 票决程序和票决结果的处置
第十一条 对常委会会议将要票决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及时与“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沟通联系。“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准备办理情况的报告,报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经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签署,再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初审。
第十二条 “一府两院”办理情况的报告在常委会会议上书面印发。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票决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应本着监督与支持一致性的原则,充分发表建议意见。“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必要时可以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在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基础上,对有关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进行票决。表决票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无记名方式进行票决,计票结果当场宣布。
第十四条 “不满意”票超过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常委会责成“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重新抓好整改落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再次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应跟踪督查有关问题的整改和工作措施的落实。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