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询问办法

 

诸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询问办法

(2017年2月13日诸城市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询问权,进一步加强人大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询问是指常委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项工作或者特定问题,向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询问了解有关情况,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项重要权利。

       第三条 询问应当坚持围绕中心、突出主题、关注民生、讲求实效、依法办事、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询问由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询问的议题由主任会议从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的审议、评议事项中研究确定。常委会和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也可以根据在视察、调研过程中群众关注的问题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询问议题。

       第六条 询问一般在常委会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后进行。

       第七条 询问的主体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驻我市全国、省、潍坊市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有关委室负责人也可围绕议题提出询问。

       第八条 询问的对象是询问议题所涉及的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回答询问。

       第九条  询问一般在常委会会议期间举行。根据实际需要,常委会也可就某一议题单独开展专题询问。

       第十条 询问的议题确定后,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应当在开展询问三十日前告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条 根据主任会议确定的询问议题,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开展询问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委会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询问前,常委会应当组织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集中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并形成报告。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根据调查视察、执法检查情况,提出拟询问的具体事项,经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梳理汇总后,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询问采取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的方式进行,由常委会主任或者分管领导主持,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询问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时,应当分别进行询问,或者对承担主要职责的机关进行询问。提出询问和回答询问,应经主持人准许。询问人在听取回答后,可以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其他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可以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场回答询问,不能当场回答的,应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在询问结束十日内提交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询问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按时提供。询问的问题、要求提供的材料,如涉及国家秘密不便回答或者不便提供的,有关机关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根据询问和审议、评议情况,形成审议、评议意见,交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第十七条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对询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受询问机关应在六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常委会会议进行满意度票决。“不满意”票过半数的,经主任会议决定,依法启动质询等监督手段。

       第十八条 询问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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