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诸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议 事 规 则

(2017年2月13日诸城市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好各项职权,提高议事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全国、省、潍坊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常委会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依法审议议案、工作报告和决定问题,保证市委意图在常委会工作中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常委会审议议案、工作报告和决定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会议所做的决议、决定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

       第四条 坚持依法议事原则。常委会审议议案、工作报告和决定问题,要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保证会议所做的决议、决定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常委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讨论、审议和决定全市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讨论、决定全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农业农村、民政、城乡建设、民族、外事侨务和民主与法制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议定换届选举有关组织事项。

       第八条 决定召开并召集本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定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调整和年度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第十条 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市人大代表,受理并议定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第十一条 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评议、询问、质询。

       第十二条 听取审议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有关执法检查报告。

       第十三条 撤销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和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第十四条 决定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人事任免事项。

       第十五条 决定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十六条 议定特定问题调查有关事宜。

       第十七条 决定授予诸城市级的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其他需由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

       第二十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常委会主任请假。常委会组成人员请假每年一般不得超过两次。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会议期间,议程如有变动,由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委会主任会议拟定日程草案后,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及时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相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按规定提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等,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地方国家机关。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及“一府两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镇人大主席、街道和开发区人大工作委主任列席会议;可以邀请有关的人大代表列席会议。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邀请本市公民旁听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到会时,应当请假。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采用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形式。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议案提出人作说明。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或有关国家机关代拟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第二十八条 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一般应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一个半月,递交常委会办公室或有关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的议案,提请机关和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或调查材料。

       第三十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提出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委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三十一条 列入常委会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二条 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调查研究,由主任会议审议,并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五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工作,应由市长或副市长作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报告。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工作,应由院长、检察长作报告;院长、检察长因故不能到会时,可以委托副院长、副检察长到会作报告。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要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由工作机构汇总整理形成视察或调查报告,交由市政府或市法院、市检察院研究。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项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三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后,应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或决定。

 

第六章 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

 

       第三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市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

       第三十八条 常委会可以结合审议的议题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开展询问。开展询问,应当按照主任会议确定的实施方案,在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联组会议上进行。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第三十九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针对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等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专题询问。

       专题询问先听取审议工作报告,再进行专题询问。专题询问应一事一问、一问一答,并在主持人的统一组织下有序进行。专题询问会议结束后,应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和询问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审议意见,交由有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研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四十条 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的答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主任会议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应向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七章  任免职和撤职

 

       第四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会前,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组织法律知识考试,由拟任命人员提交供职发言,作为常委会审议决定参考。

       决定任命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必须参加宪法宣誓仪式。宪法宣誓仪式由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进行。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都可以向常委会提出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列席常委会会议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四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当认真作好审议和发言准备,包括学习有关法律或文件,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等。

       第四十六条 表决议案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七条 任免案原则上应逐人表决,也可以根据情况合并表决。

       第四十八条 常委会表决,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也可以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九章 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

 

       第四十九条 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分别交由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并报潍坊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第五十条 常委会在听取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后提出的审议意见,或听取审议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后提出的审议意见,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汇总整理,以常委会文件的形式,书面通知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第五十一条 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具体依照《诸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实行票决的办法》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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