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质询办法

 

诸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质询办法

(2017年2月13日诸城市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质询权,进一步加强人大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询是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质问的议案,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宪法法律赋予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项重要权利。

          第三条 质询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依法办事、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涉及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利益的问题和正处于诉讼程序的具体案件不属于质询范围。

          第五条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一般一事一案。一件质询案只针对一个质询对象,如果质询的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机关,对不同对象分别提质询案,或者对承担主要职责的机关提质询案。

          第六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口头答复或书面答复。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答复。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七条 质询案在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要求撤回质询案的,经主任会议同意,该质询案即予撤销。

          第八条 受质询的机关答复后,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就答复情况作出满意或不满意的书面评价意见。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九条 质询后需要办理落实的事项,主任会议交由有关工作机构督办。受质询机关要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条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受质询机关应当按时如实提供。质询的问题、要求提供的材料,如涉及国家秘密的,受质询机关可以不予回答或不予提供,但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质询案及质询案的答复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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